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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危机公关问文」评论:网购“无理由退货”要权衡双方利益

  • 来源:网络危机公关公司 作者:网络危机公关 时间:2019-10-14 00:02:34

摘 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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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青旅危机公关新闻发言稿格式范文6 敬一山(媒体评论员)

危机公关安全的事件  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权益,不在于无限扩大退货的范围,而是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之后,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仲裁。

危机公关问文 - 危机公关安全的事件

奚梦瑶维密危机公关处理 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对外公布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根据征求意见稿,七类商品不适用或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,拆封、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,退货时应当将赠品一并退回,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。

危机公关问文  如果基于消费者的直接利益,当然是希望“无理由退货”的范围越大越好,这样可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。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享受的好处越多,为之承担的风险可能越高。比如很多人担心的,如果“无理由退货”多了,商家把退货二次销售,消费者买到“二手货”的几率是不是更高?

危机公关政府案例分析  当然,征求意见稿已经有针对性的规定,不能恢复原状的商品应明确标注,否则再次售卖的话可能被罚款。但规定容易,政策的落地是需要监管成本的,退货越多,监管难度也就越大。何况商家也有自己的利益考量,如果一种商品的“无理由退货”太多,而他们又无法有效二次销售的话,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涨价或者减少供货。这就意味着最后消费者还是要通过别的方式买单。

  因此,只有权衡好买卖双方的利益,才能保证一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。征求意见稿划定不适用“无理由退货”的类型,是一种权衡的尝试。网购毕竟不同于商场购物,消费者看不见实物,“买错”的风险比较高,最大化的保证“无理由退货”,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必然要求。

  但网购内容包罗万象,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“无理由退货”,建立一个“负面清单”,能避免买卖双方“互撕”的时候,因各自理解不同而无法可依。在这七类商品之外,征求意见稿还有一条引发争议的规定: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

  有网友担心,这个“其他”条款会不会被商家利用,从而架空“无理由退货”制度。这种担忧其实有点多余,这一条款有很明确的要求是“经消费者确认”,这恰恰是对自由交易和契约的尊重。商家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,消费者同样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,不认可商家的规定可以选择不买,而不能买完之后再去否定商家的声明。

  从现实来看,多数商家其实早就在承诺“无理由退货”,否则网购也不会有爆发式的发展。所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权益,其实不在于无限扩大退货的范围,而是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之后,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仲裁。过去的经验证明,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很大,耗时耗力,最后还未必能讨到说法。对此,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畅通渠道,受理消费者的投诉、举报,但怎么保证相关部门能真正畅通渠道,可能要有更明确的权责规定。

文章原标题:评论:网购“无理由退货”要权衡双方利益

摘 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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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机公关安全的事件  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权益,不在于无限扩大退货的范围,而是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之后,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仲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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奚梦瑶维密危机公关处理 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对外公布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。根据征求意见稿,七类商品不适用或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,拆封、调试不影响商品完好,退货时应当将赠品一并退回,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。

危机公关问文  如果基于消费者的直接利益,当然是希望“无理由退货”的范围越大越好,这样可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。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,享受的好处越多,为之承担的风险可能越高。比如很多人担心的,如果“无理由退货”多了,商家把退货二次销售,消费者买到“二手货”的几率是不是更高?

危机公关政府案例分析  当然,征求意见稿已经有针对性的规定,不能恢复原状的商品应明确标注,否则再次售卖的话可能被罚款。但规定容易,政策的落地是需要监管成本的,退货越多,监管难度也就越大。何况商家也有自己的利益考量,如果一种商品的“无理由退货”太多,而他们又无法有效二次销售的话,最直接的做法就是涨价或者减少供货。这就意味着最后消费者还是要通过别的方式买单。

  因此,只有权衡好买卖双方的利益,才能保证一个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。征求意见稿划定不适用“无理由退货”的类型,是一种权衡的尝试。网购毕竟不同于商场购物,消费者看不见实物,“买错”的风险比较高,最大化的保证“无理由退货”,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必然要求。

  但网购内容包罗万象,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“无理由退货”,建立一个“负面清单”,能避免买卖双方“互撕”的时候,因各自理解不同而无法可依。在这七类商品之外,征求意见稿还有一条引发争议的规定: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

  有网友担心,这个“其他”条款会不会被商家利用,从而架空“无理由退货”制度。这种担忧其实有点多余,这一条款有很明确的要求是“经消费者确认”,这恰恰是对自由交易和契约的尊重。商家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,消费者同样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,不认可商家的规定可以选择不买,而不能买完之后再去否定商家的声明。

  从现实来看,多数商家其实早就在承诺“无理由退货”,否则网购也不会有爆发式的发展。所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权益,其实不在于无限扩大退货的范围,而是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之后,能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仲裁。过去的经验证明,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很大,耗时耗力,最后还未必能讨到说法。对此,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畅通渠道,受理消费者的投诉、举报,但怎么保证相关部门能真正畅通渠道,可能要有更明确的权责规定。

文章原标题:评论:网购“无理由退货”要权衡双方利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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